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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 | 郑晗、赵倩 律师


▲截图自“度娘”

近日,某圈巨瓜爆裂,据传某知名小花S与优质小草H在美国结婚后,通过他人代孕育有两名子女。此瓜一现,圈内外一片哗然。作为法学专业出身的吃瓜群众,深感该瓜中含有丰富的法律素材,比如中国人在异国结婚的效力问题,又如代孕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问题。今天,我们将先与您一同分享中国人在外国结婚的效力以及外国结婚后如何离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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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在外国结婚的效力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中国人是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只有小花S与小草H在美国缔结婚姻关系时均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二人的婚姻效力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假设小花S与小草H确实在美国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在我国法律、美国当地法律或者其二人中一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中,只要小花S与小草H的婚姻效力符合三者之一的规定的,小花S与小草H的婚姻即为有效。


据目前爆出的瓜料来看,小花S与小草H在美国结婚时均持有中国国籍,只要该二人在美国缔结婚姻的手续是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就会被中国法律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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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结婚的中国人离婚的问题


离婚,无非就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小花S与小草H离婚也不例外。协议离婚在法律上相对比较单纯,只要协商一致你情我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达到和平分手的目的。但诉讼离婚就相对复杂,而且从爆瓜实况来看,小花S与小草H通过诉讼离婚的概率相对较大。


(一)协议离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小花S与小草H在中国协议离婚的话原则上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除非其二人协议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若适用中国法律,那么,小花S与小草H就赶上了冷静期的春风。但目前小草H长期滞留国外,巨瓜爆裂,大有鱼死网破之势,诉讼离婚应该是大势所趋。


(二)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鉴于小花S与小草H都是中国人,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在中国起诉离婚,即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若小花S与小草H诉至中国法院,该起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毫无疑问为中国法。就目前双方拉锯的态势来看,“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应当是基本满足的。即使一次离不掉,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再来,只要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小花终究会和小草分开的。


(三)在美国法院起诉离婚

当然,小花S与小草H也可以在美国起诉离婚,毕竟美国是婚姻缔结地。从哪开始从哪结束,说来也是另一种圆满。至于在美国起诉离婚适用的法律问题,那还得看美国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只是,在美国结婚容易离婚难,不是你想离就能离得掉的。此外,小花S与小草H的主要共同财产可能还是在中国,即使在美国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后,也势必还要在中国走一遭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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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若小花S与小草H最终选择在美国法院诉讼离婚,且美国法院也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由于小花S与小草H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大部分在中国,该判决最终也很可能会回到中国来执行。一个衍生问题就来了,外国判决如何在中国进行执行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有准备,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结合小花S与小草H的情况来看,故事可能会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第一种情况:如果小草H在美国起诉离婚,顺利拿到美国的生效离婚判决后,可以在中国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如果小草H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小花S在美国起诉离婚,也是一样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小草H在美国起诉离婚,顺利拿到美国的生效离婚判决后,还没来得及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小花S就在中国起诉离婚了。那么,很不幸,小草H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中国法院将不再受理。一言以蔽之,小草H在美国白忙活一场了。但如果小草H顺利拿到美国的生效离婚判决后,立即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只要中国法院受理小草H的申请,小花S再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中国法院也不会再受理小花的起诉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小花S和小草H的这顿瓜可以说是比较沉重的,圈内外的群众抱着各种心态来吃,但无论如何,这瓜不甜,而且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均极高,让人怎么磕也不觉着舒坦。作为律师,还是要提醒各位吃瓜同胞,外国结婚有风险,好聚不好散,且行且珍惜。



关于作者
郑晗
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执业机构:重庆总部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服务、金融资本法律服务